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06 20:39
  |  
阅读量:
## 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

诉讼保全是一种诉前或诉中对潜在的诉讼赔偿能力进行保障的法律措施,通过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或权利进行临时扣押、冻结,防止被告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对于诉讼保全制度存在诸多疑问,其中之一即为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

### 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先行保全。”

该规定并未对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作出明确限制,因此,原则上,当事人可以多次申请诉讼保全。

###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一般持审慎态度,不会轻易重复批准相同的保全措施。主要原因有:

防止恶意保全:多次申请诉讼保全可能会被视为恶意保全,以达到限制被告处分财产的目的,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节省司法资源:法院对多次申请同一保全措施的审查会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不利于办案效率。 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多次申请同一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告的财产权、经营活动带来过度限制,侵犯其合法权益。 ### 适用的原则

虽然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原则: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原则:保全申请必须基于事实,存在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现实危险,保全措施确实有必要。 比例原则:保全措施应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诉讼标的额相适应,不得过分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和经营活动。 适时原则:保全申请应在诉讼过程中适当的时候提出,既不早于提起诉讼,又不迟于判决后。 诚信原则: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保全制度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例外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准许多次申请同一保全措施。例如:

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已采取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掌握这一情况。 保全财产范围变化的情形:原先保全的财产不足以覆盖诉讼标的额,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保全财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利于申请人的新证据情形:原先的保全申请未获批准,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且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 司法建议

为了避免因多次申请诉讼保全而影响诉讼进程,司法建议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保全时,即提供充分的 доказательства支持保全申请,并选择与诉讼标的额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如果确有必要对同一财产或权利再次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说明原先的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多次申请保全的理由充分阐述。

### 结语

诉讼保全的申请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法院对多次申请同一保全措施一般持审慎态度。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干扰诉讼进程。通过合理运用诉讼保全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