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隐藏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起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如下:
必须是已经起诉或者即将起诉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隐藏财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 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的相关金额相当;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起诉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申请保全的财产; 保全的理由; 提供担保的险种和金额; 申请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收到起诉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转移、处分、隐藏财产的可能性,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方式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 扣押、查封动产、不动产; 禁止转让、处分特定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张贴公告。”
起诉财产保全的效力从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以裁定书为准,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处分、隐藏保全的财产。
起诉财产保全可以解除,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终结或者撤诉的。申请人申请起诉财产保全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立即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裁定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