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案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启动前,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案前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或者证据将面临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等情况;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已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者申请书。案前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证据保全:当事人担心证据会被销毁或灭失,可申请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当事人担心对方会转让或变卖财产,可申请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当事人担心对方会实施危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可申请行为保全。当事人申请案前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案前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请求事项和保全的原因; 申请人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 请求采用的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案前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保全申请,应当驳回。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其他必要措施。案前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案前保全:
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申请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申请案前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要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捏造证据; 要承担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案前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案前保全制度,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