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避免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依申请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措施的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证明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是否有证据证明申请有利害关系 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定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当事人应当陈述自己的主要意见和事实依据,提出相关证据,并质证对方证据。
人民法院在听证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证据。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人民法院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限定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越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保全的范围应当与涉案标的金额相匹配,不能随意扩大。
人民法院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限定保全的期限。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诉前财产保全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保管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 注意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