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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 查控
发布时间:2024-06-0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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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 查控

前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指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责令其提供担保或者先行扣押的强制手段,以保障申请人在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时,可有足够的财产供执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是具有给付义务的被告。

财产保全的申请及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据,如欠条、借据、合同等。 担保书(起诉前申请的)。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院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是否充分、担保是否有效等。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方式

财产保全是根据保全方式不同而分类的:

责令提供担保: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足以担保债权或者其他诉讼请求实现的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扣押被执行人的船舶、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

财产保全查控的具体内容

查封是财产保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不动产、动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查封财产时,通常会进行以下内容:

产权核实: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情况,通过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核实。 现场勘查:到现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勘查,确定其数量、价值和状态。 登记保存:对查封的财产进行登记保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在动产登记机构备案。

扣押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动产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扣押财产时,通常会进行以下内容:

移交保管:将扣押的动产移交给指定保管人保管,保管人负责财产的安全。 登记造册:对扣押的动产进行登记造册,明确其种类、数量和价值。 禁止处分:告知保管人对扣押的财产不得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

冻结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冻结财产时,通常会进行以下内容:

通知银行: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冻结令,要求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 划转资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冻结资金部分划转至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更账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并要求其变更账户,将原账户资金转入新账户。

财产保全查控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被保全的财产,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后,所得归属于申请人。

财产保全查控的解除

财产保全查控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债务。 执行程序终结。

财产保全申请的常见问题

Q: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多次吗?

A:可以,但每次申请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Q: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可以复议吗?

A:可以,申请人不服法院的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