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房地产领域,还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拆迁原有住房后,由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给被拆迁人的新建住房。因其特殊性,还迁房在涉及财产保全时常会引起争议。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操作层面深入探讨还迁房能否做财产保全的问题,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专业解答。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物权法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以该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二、司法实践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还迁房能否做财产保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还迁房是否具有抵押价值的问题上。
(一)具有抵押价值的观点
部分法院认为,还迁房与商品房性质相同,均属于不动产,因此也应具备抵押价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应当以该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为抵押物。还迁房作为已建成的建筑物,符合抵押物的构成要件,因此具有抵押价值,可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
(二)不具有抵押价值的观点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还迁房并非由拆迁人自由购买所得,而是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供的替代住房,其性质与商品房不同,不完全具备抵押价值。此外,《物权法》对抵押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还迁房无法完全满足这些要件,因此不具有抵押价值,不能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
三、操作层面建议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还迁房能否做财产保全存在争议,因此在操作层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了解还迁房性质
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充分了解还迁房的性质、取得方式、权利归属以及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信息,避免因标的物的性质不符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二)提供充足证据
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还迁房具有抵押价值,如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等。如果还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则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选择合适的法院
在提交申请时,应选择对还迁房能否做财产保全问题有明确观点且持肯定态度的法院。通过查询法院判例或咨询专业律师,可以了解不同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思路,从而选择最有利的申请法院。
(四)提出合理申请
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明确申请标的的范围、保全措施的种类以及具体的保全方式。申请应合情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提出过分或不当的请求。
四、结语
还迁房能否做财产保全的问题涉及法律、司法实践和操作等多个方面。在操作层面,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申请的有效性。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迁房财产保全问题必将得到更加清晰和规范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