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辅助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文将深入探讨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的有效性,分析其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
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被告必须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从字面上理解,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也是可以申请的。
**司法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保全协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可。"
根据该司法解释,只要当事人达成的保全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可。这意味着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的条件,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案例分析**
(2021)粤01民终3646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被告当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确有履行债务能力,但短期内无法偿还,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的条件,遂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该案例表明,在无财产诉讼中,人民法院也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协议也是可以生效的。
**有效条件**
虽然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可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但其有效性也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主要包括:
必须符合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的条件。如果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原告不能证明存在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保全协议无效。 保全措施必须与请求的诉讼标的范围和金额相当。保全措施不得超出诉讼标的范围,也不能超过请求的诉讼标的金额。 保全措施必须合情合理。保全措施不得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不得妨碍其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注意事项**
在无财产诉讼中申请保全时,原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详实陈述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的理由。在保全申请书中,原告应当详细说明被告不履行债务将造成哪些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情况紧急的具体情况。 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的存在,例如被告的财务状况、履行能力、履约意愿等。 明确保全范围和金额。原告应当明确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或者金额,并确保其与诉讼请求相一致。 注意保全措施的合理性。保全措施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标的范围和金额相当,并且不得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结语**
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是保障无财产被告履行债务的一种辅助工具,其有效性受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的约束。在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协议也是可以生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财产诉讼的保全协议的申请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原告应当谨慎行使保全权利,在申请保全前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