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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0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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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裁定书。 **第二条** 本裁定书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以致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恶意串通他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之虞的; -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不明,有丧失履行能力之虞的; - 对金钱债权,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且有怠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能。 ###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第四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书; -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 证明保全财产必要的证据; - 担保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准予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驳回申请裁定。 ###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期限 **第七条**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和资金;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续封,续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执行和解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向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条**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应当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妥善保管,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二条** 保全的财产,应当在保全目的实现后或者丧失保全必要时,及时解除保全。 ### 第六章 财产保全的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确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恶意串通他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而财产保全裁定被执行后被申请人确无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恶意串通他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七章 诉讼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 **第十五条** 需要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续封的,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续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续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诉讼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案号; -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 保全措施名称、期限、范围; - 担保人姓名、基本情况; - 续封的理由、事实和依据; - 人民法院的名称、印章; - 生效日期。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裁定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