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来讲,在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至关重要,既能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避免被转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日后执行取得较好的基础。保全措施从申请、执行到终结,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其中,执行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预交执行费。由此可见,对于申请保全执行的,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申请执行保全后,又撤销保全执行的情况,此时,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费用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在执行中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认为,即使申请执行人撤销保全执行,也不影响已支出的执行费用的合理性,故此费用不予退还;有的法院认为,对于已支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对于没有实际支出的保全费应当予以退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申请执行人撤销保全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关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停止执行工作,因此,即使有已支出的执行费用,也应当予以退还。
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若撤销保全执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已支出的执行费用分别处理。对于已发生的查封费、扣押费、冻结费等,因申请执行人撤销了保全执行,相应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进行撤销保全工作的执行行为,其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申请执行人无需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例如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通知协助保全的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而没有实际发生任何费用的,该类费用应当予以退还。在人民法院通知被保全财物、钱款协助执行单位或个人停止执行工作后,此类费用也是应当退还的。无论哪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协助执行单位或个人停止执行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已交纳的执行费用予以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司法解释明确由被执行人承担。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产生的保全费用全部或部分不能向被执行人收取的情况,而申请人已交纳的部分执行费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人已承担了执行费用的支出,对于执行中无法向被执行人收取的费用,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对已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而申请人向法院预交的执行费用已有相关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是一种新产生的费用,而非申请执行人实现其权利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固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对诉讼费用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类推适用。
笔者认为,对于执行中人民法院已支出的保全费用,即查封、扣押、冻结等费用,若不能全部向被执行人收取的,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允许申请人对已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偿,该做法既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有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积极性,有利于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及时足额收缴,也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借鉴。
对于申请执行保全后,申请人在法院已执行完毕前撤销保全执行的,其已交纳的执行费用如何处理,也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保全执行,属于其单方行为,申请执行人已交纳的执行费应当不予退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虽撤销了保全执行,但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费用支出,故对于申请人已交纳的执行费用,在扣除保全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已执行完毕前撤销保全执行,其已交纳的执行费用,在扣除已经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后,其余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因为对于申请执行人撤销保全执行的,人民法院仅需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解除保全执行即可,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故申请人在保全执行已发生费用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费用已足够,无需承担因撤销保全执行而没有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外,申请执行人撤销保全执行一般基于多种原因,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是其单方行为,但并非故意给人民法院增加执行成本,故对其已交纳的执行费用进行扣除后予以退还,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执行保全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对于已支出的执行费用,如涉及撤销执行保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中产生的费用,若无法全部向被执行人收取的,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允许保全费用的申请人对已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偿。而申请执行人撤销尚未执行完毕的保全执行措施的,在扣除已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