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
保全财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财产流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存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保全财产方式,具有安全、便利等优势。本文将对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的法律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执行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导。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另一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保全能够执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存款人的存款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存款人将存款作为抵押权标的时,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存款单并声明该存款用于抵押。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时,应当向存款人送达通知,并由存款人办理存款冻结或者质押手续。”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或变卖其财产,造成损害。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转移、变卖、毁坏其财产等逃避执行判决行为的可能,需要采取保全财产措施防止资产损失。
行政案件中,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等违法行为的可能,需要采取保全财产措施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保全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权益,并存在财产遭受损失的危险。
银行存款是具备财产保障价值的合法财产。
具有明确的保全财产数额、范围和担保期限。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冻结通知书给存款人所在的银行,要求银行暂停原告的提取、转账、质押等处分行为。
银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冻结通知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向人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的措施,在符合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丧失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超过了必要的范围。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保全措施不当,需要撤销或变更。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的冻结措施,在生效判决或裁定后,可以依法执行。执行程序包括: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发出执行令。
人民法院依法协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或履行义务。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保全的银行存款划转至申请人账户,以满足其合法权益。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存款余额不足保全数额的,可以按照存款余额予以保全。
被保全的存款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全的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不得妨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
保全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被保全的存款及相关利息。
保全财产用银行存款做担保,是执行案件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该制度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防止财产流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掌握保全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当事人更加高效地维护自身权利,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