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金证明、证据材料等。**2.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3. 被申请人异议**
被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裁定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裁定。**4. 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向有执行权的部门申请执行。执行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 执行中的问题**1. 被申请人规避执行**
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执行,可能采取隐藏财产、转移住所、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等方式规避执行。此时,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更加严格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2. 担保不充分**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不充分,可能会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因此,申请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确保担保的价值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3. 证据不足**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4. 第三人异议**
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如果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如果第三人具有正当权利,人民法院可能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和执行中的问题,以便在需要时及时且有效地运用这一制度。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慎重作出裁定,确保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