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查封房产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项強制措施,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将详细阐述一般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财产的决定,应当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财产的决定提出异议。”
原则上,属于债务人的名下房产均可被查封,包括住宅、非住宅、共有房产等。但以下情形除外:
已被合法抵押或质押的; 法律禁止查封的; 因使用性质特殊不能查封的; 被查封后无法实现执行目的的。1. 申请查封
向法院执行立案庭提交查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债务人存在可执行的债务,债务尚未履行,且债务人的房产具备查封条件。
2. 法院审查
执行立案庭对查封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查封裁定书》。
3. 送达查封裁定书
法院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债务人、申请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如不动产登记部门。
4. 查封执行
法院执行庭根据《查封裁定书》,会同相关部门前往债务人的房产所在地,进行查封执行。具体查封方式包括:
贴封条、挂警示牌; 张贴查封公告; 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查封; 对房产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5. 查封登记
将查封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并登记在房产信息系统中,以对外公示查封状态。
查封房产并非永久性措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解除查封:
债务已经履行; 查封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执行不能继续进行; 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有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撤销或修改查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