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裁定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13条,经审查原告的保全担保财产申请,裁定如下:
事实认定
原告**[原告姓名]**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被告姓名]**偿还借款人民币**[金额]**元及利息。原告申请对被告**[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的性质]**(如保证金、抵押物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审查意见
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原告申请保全担保财产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由如下:
原告已提起诉讼,且诉讼标的明确,符合保全条件。 原告提供了**[保全担保的性质]**,足额保障被告因保全造成的损失。 被告**[需要保全的财产]**容易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裁定结果
根据上述审查意见,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姓名]**对被告**[被告姓名]**的**[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 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由**[担保人]**提供**[保全担保的性质]**。 保全期限自裁定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生效之日止。后续事项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裁定内容。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裁定书的副本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附记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裁定书中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本院院长:**[院长姓名]**
年月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