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人的概念
反担保人是指在主债务履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反担保的一种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反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与主合同的担保方式相同或者不同。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标的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范围。
二、甲方的概念
甲方一般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承担主要义务的一方。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甲方通常是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或业主方,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并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三、反担保人能否称为甲方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反担保人一般不会被称为甲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构成保证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反担保人仅对主债务履行负有保证责任,不承担合同履行中的主要义务。
因此,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反担保人不能称为甲方,只能称为反担保人。甲方的名称应由合同主体约定或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或业主方。
四、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反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代位求偿权:当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有权代位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向主债务人追偿。
(2)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当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3)请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反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偿。2.义务:反担保人负有以下义务:
(1)保证主债务履行的义务:反担保人负有保证主债务履行的义务,即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必须履行债务。
(2)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当反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负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包括赔偿债权人的损失等。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反担保人不能称为甲方,甲方的名称应由合同主体约定或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反担保人作为主债务的担保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和请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负有保证主债务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