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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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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争议的标的物、可能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活动。

二、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同本诉讼有关的争议标的物或者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请求保全的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危险的。 三、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 四、保全的申请

(一)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书面提出,并附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载明被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理由、证据、金额或者价额;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五、保全的执行

(一)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裁定。

(二)执行保全裁定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或者解除保全后不再为本案履行义务有能力的证明。但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除外。

六、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案件已经终结的; 经审查发现保全的条件不具备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七、保全中的异议

(一)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异议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

八、保全期的延续

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对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在保全期满前延长六个月,并将延长保全的期限载明于保全裁定书中。延长保全期限需要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九、保全的费用

保全的费用,除人民法院聘请评估人、保管人为保全措施支出的费用外,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申请减少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合理,保全费用确实过高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十、违反保全规定的责任

(一)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捏造保全理由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承担保全费用。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保全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