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目的是在诉讼尚未开始前,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旨在明确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
二、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有民事诉讼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遭受损害,且该损害难以弥补 采取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担保材料(如保证金、抵押物或第三人担保) 证据材料(如合同、欠条、发票等)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负有以下义务:
如实陈述申请事由和提供真实证据 提供法定的担保 承担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承担返还保全财产及其孳息的责任五、被申请人权利
被申请人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对申请保全提出异议或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 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的权利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时,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权利六、保全措施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后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赠与、抵押其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期限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情确定。
七、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于收到保全裁定后五日内未起诉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 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审查后认为无需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满或案件终结保全措施被解除后,保全的财产应当立即恢复被申请人的支配。
八、争议解决
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而产生的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或审理。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当提交(指定仲裁地或法院)进行仲裁或审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结时止。
当事人签名: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