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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0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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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合同

一、前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目的是在诉讼尚未开始前,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旨在明确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

二、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有民事诉讼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遭受损害,且该损害难以弥补 采取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担保材料(如保证金、抵押物或第三人担保) 证据材料(如合同、欠条、发票等)

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负有以下义务:

如实陈述申请事由和提供真实证据 提供法定的担保 承担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承担返还保全财产及其孳息的责任

五、被申请人权利

被申请人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对申请保全提出异议或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 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的权利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时,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权利

六、保全措施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后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赠与、抵押其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期限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情确定。

七、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于收到保全裁定后五日内未起诉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 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审查后认为无需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满或案件终结

保全措施被解除后,保全的财产应当立即恢复被申请人的支配。

八、争议解决

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而产生的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或审理。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当提交(指定仲裁地或法院)进行仲裁或审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结时止。

当事人签名: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