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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公示期
发布时间:2024-06-0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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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公示期

概述

财产保全公示期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的裁定后,在对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之日起算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可以对该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间。在这期间,财产保全是有效进行的,但是公示期一旦届满,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那么将导致该财产保全措施无法继续有效。

公示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异议。

公示期开始计算

公示期从下列时刻开始计算:

经济纠纷案件中,从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非经济纠纷案件中,从人民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营业场所等地址地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的期限

公示期的期限为15日。从公示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15日,公示期届满。

公示期内被申请人的权利

公示期内,被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提出异议的权利: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其对财产保全裁定的不服之处。 申请解除或变更的权利: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就异议或解除、变更申请举行听证。

异议的提出与审理

被申请人应在公示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异议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异议裁定生效后,有以下效力:

驳回异议:驳回异议的裁定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准许异议:准许异议的裁定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可以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公示期届满

公示期届满后,如果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已被驳回,则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期间的冻结、扣押和查封

在财产保全公示期内,人民法院通常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查封等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冻结:冻结指人民法院责令有关机构暂停执行或者划拨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款项。冻结的款项不能支取或转移。 扣押:扣押指人民法院在特定场所对申请人请求保全的动产实施扣押,使被申请人不能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动产。 查封:查封指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请求保全的不动产或特定物品贴封条、派专人看守,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注销财产保全措施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注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程序的。 本案当事人和解、调解结案的。 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其他不必继续实施保全措施的情形。

结语

财产保全公示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保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在公示期内,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保障其权利不受侵害。法院在进行公示期审理和异议裁决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公正、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