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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担惠农贷反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05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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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担惠农贷反担保合同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甲方(鲁担金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反担保人),就鲁担惠农贷的反担保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乙方担保的债权人)为(注明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为(注明借款合同编号)。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注明反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 反担保的担保期限为(注明担保期限,如从至)。

第四条 反担保的担保范围为(注明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如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第五条 乙方应保证其具备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合法资格和能力,并对其提交的反担保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反担保事项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反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八条 乙方有义务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还款后,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乙方有义务保证反担保的有效性,若反担保失效或丧失效力,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另行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十条 乙方对反担保的瑕疵、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反担保。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对反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甲方有义务在收到反担保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反担保效力期间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有权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履行反担保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履行反担保义务后及时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

第四章 反担保的实现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要求履行反担保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履行反担保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实现反担保后,应及时从反担保中优先受偿已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债权,并另行向乙方追偿其他损失。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不真实或无效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要求履行反担保义务的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履行反担保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逾期履行责任并继续履行反担保义务;

3. 乙方未能在反担保失效或丧失效力后及时另行提供有效反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续保责任;

4. 乙方对反担保的瑕疵、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 乙方未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审查并作出明确答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延误审查责任;

2. 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供的反担保进行核查或对乙方另行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审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延误核查责任;

3. 甲方未能在要求乙方履行反担保义务后及时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证明不及时责任;

4.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实现反担保,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实现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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