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当诉讼财产保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异议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未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拒绝对诉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主要包括:
原告未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诉讼财产被保全后造成的损失; 诉讼财产保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超过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必要限度; 诉讼财产系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财产; 保全措施与诉讼标的明显不相当; 有证据证明原告恶意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 其他可以证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异议程序和时限**
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调取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材料,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并经院长签发。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驳回异议,维持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准许异议,解除或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在一定期限内维持或者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责令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消除异议。**特别情形下的处理**
对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异议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异议期限。
**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既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