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现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被查封的车辆进行公告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王某
身份证号码:410101198608225512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五里店镇小范村
查封财产类型:汽车一辆
品牌型号:丰田卡罗拉2012款1.6E CVT尊瑞版
车牌号:豫L09051
发动机号:5A22225558
车架号:1FTNW11P1CB039555
被执行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依法审理,判决王某向申请人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王某名下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
本公告在召陵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1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处分本公告所列查封的财产,也不得转移、隐匿该财产。如发现上述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公告所列车辆的踪迹,请及时向本院执行局提供线索。本院将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本公告公示的查封财产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异议标的、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街道办事处政府前街东侧
联系电话:0395-3130916
邮编:462200
特此公告。
召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附:提示
请各单位和个人对查封财产进行监督,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查封车辆的行为,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本院将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举报线索时,请提供详细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以便本院及时核查和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