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通知书:法律规定
法院查封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处分其财产。查封通知书发出的条件是:被执行人经催促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法院查封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对其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进行处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查封通知书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的名称; 案号;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被查封财产的具体情况; 查封期限; 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警示; 违反查封规定的法律后果; 其他告知事项。法院查封通知书一般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本人; 留置送达,即在被执行人住所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政部门将查封通知书寄送至被执行人所在地; 公告送达,即在法院门前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自收到查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查封的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查封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 继续查封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 其他不宜继续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违反法院查封通知书的规定处分被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强制执行被查封财产; 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训诫、罚款、拘留; 追究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