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而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房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擅自处分或转移房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法院申请房产保全的实效为一年。自诉讼文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失效。
计算实效的起始时间为诉讼文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传票、保全申请书等。
计算实效的终止时间为一年后。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房产保全,只要在实效期间结束前采取保全措施即可。
实效中断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而使实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实效。房产保全的实效中断事由包括:
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行使权利的 当事人一方与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国家机关因故不能取得联系的实效中止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而使实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实效。房产保全的实效中止事由包括:
诉讼中止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行使权利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保全失效。
法院驳回或者裁定保全无效的,保全失效。
人民法院保全后,当事人双方自动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1: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诉讼文书于2023年1月1日送达被告。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房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告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由于被告不服原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25年2月1日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本案中,原告在诉讼文书送达被告后一年内申请了房产保全,且在一年内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保全有效。
案例2: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诉讼文书于2022年3月1日送达被告。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法院申请房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告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2023年4月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申请并撤销对被告房产的查封措施。本案中,原告在诉讼文书送达被告后一年内申请了房产保全,但在一年内撤回了保全申请,因此保全失效。
法院申请房产保全的实效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并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保全失效。申请人可以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驳回或者裁定保全无效时,保全失效。在申请房产保全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实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以免保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