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财产在诉讼期间被毁损、灭失、转移或隐匿,以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
实施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其有胜诉的可能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财产随时有被毁损、灭失、转移或隐匿危险 有证据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被告生活来源发生严重困难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的书面请求,并附具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查明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院经过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裁定准予申请;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裁定书送达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告的动产进行扣押,委托专业保管人代为保管。
对被告的不动产、船舶、车辆等进行查封,禁止被告处分。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防止被告转移资金。
保全财产由执行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保全期间,如有必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处置变卖保全财产,所得款项交由执行法院保存。
在下列情形下,应解除财产保全:
原告撤回申请 申请不成立,或当事人请求解除,法院裁定准予解除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解除实施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以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当的损害 保全措施应当迅速、有效,防止财产被毁损、灭失、转移或隐匿 原告应承担实施财产保全的费用,如采取了过当措施,被告有权请求赔偿 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原告如未胜诉,被告有权请求赔偿保全期间造成的损失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称,被告李某利用其与原告的代理合同关系侵占了原告的业务提成,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提成款。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和初步证据,被告下落不明,遂裁定准予对被告李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内100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定的证据,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经审查后,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原告的胜诉权益。
财产保全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胜诉判决执行的重要措施。实施财产保全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合法,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