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申请人:XXX
债务人:XXX
债权数额:人民币XX万元
借款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借款利息:XX%
借款用途:XX
担保方式:XX申请理由
本人与债务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债务人向本人借款人民币XX万元,用于XX用途。债务人并同意于XX年XX月XX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然而,截至今日,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逾期XX天。本人多次催讨无果。债务人目前拒绝偿还债务,并下落不明。本人担心债务人会逃匿或转移财产,造成本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债务人的下列财产:
债务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债务人名下的房屋 债务人名下的车辆 债务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本案中,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下落不明,存在转移财产或逃匿的可能性,符合保全措施的条件。
担保人
本人自愿承担本保全申请所产生的费用。如有必要,本人愿意提供担保人:XXX,联系方式:XXX。
申请人
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