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标的损毁、转移或隐匿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保全的情形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并作出保全裁定。
**上诉保全**
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在审查一审裁定时,发现保全裁定有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裁定继续维持保全或撤销保全。
**再次申请保全**
在上诉期间或上诉后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保全后,当事人发现需要解除保全原因依然存在,或者有新的保全原因出现,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保全。
再次申请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再次申请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保全请求权:申请人必须具有对诉讼标的的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有保全的原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诉讼标的的明显行为或迹象,或者有其他足以造成保全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 在上诉期间或上诉后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保全后再次申请保全:已经提出上诉,且尚未撤回或上诉被驳回;或者一审法院已经裁定撤销保全。再次申请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再次申请保全,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再次申请保全申请书 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保全原因的文件或证人证言 一审法院保全裁定书(上诉期间申请保全)或撤销保全裁定书(上诉后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保全后申请保全)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再次申请保全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再次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原因的存在,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再次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得过长,一般应当在上诉期间或上诉后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保全的短期内提出。 再次申请保全应当注意与原先保全措施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保全或权利滥用。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间或上诉后一审法院裁定撤销保全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保全。再次申请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并注意避免重复保全或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