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融资担保反担保的规定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书,约定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履行归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
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以下统称反担保人)为贷款人向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书,约定在担保机构履行归还债务后,由反担保人履行归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
近年来,融资担保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融资担保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规范行为也逐渐显现,给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规范融资担保市场,防范金融风险,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对融资担保反担保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反担保的监管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103号)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反担保的概念、原则、类型、真实性审查、风险管理等内容。
反担保的概念:是指借款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为融资担保公司向贷款人出具担保书,约定在融资担保公司履行归还债务后,由反担保人履行归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
反担保的原则:合法、公平、公正,真实、穿透、控股,权责分明、风险自担,有利于保护金融稳定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反担保的类型:物权担保、信用担保、保证担保。
反担保的真实性审查: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穿透式审查原则,对反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反担保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等。
反担保的风险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对反担保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类型、期限、金额、授信情况、关联关系等。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层层穿透核查、尽职调查、风险分类、授信管理、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融资担保的反担保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融资担保的反担保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弥补融资担保公司自身资本金不足; 偿还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的债务; 向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信贷资金;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投资、矿产开发、资源开发; 投资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用途。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业务的披露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101号)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以下规定披露反担保信息:
反担保的类型、期限、金额、授信情况、风险等级; 反担保人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反担保对融资担保公司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网站公告等。
处罚规定
对违反反担保规定的行为,银监会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令第1号)和《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降低或者取消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资格; 撤销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结
银监会对融资担保反担保业务的监管,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融资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应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反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加强反担保监管,银监会将持续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稳定,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健康发展,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