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成功。其中,对于已经经保全程序保全的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探讨被保全后能否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实务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6条规定:“对已保全案件的再审申请,由执行法院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审:
原判决、裁定(包括调解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包括调解书)的执行确有困难,且不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包括调解书)的; 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解释》的规定,被保全后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保全程序合法有效:保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申请再审将不被受理。 符合再审条件:申请再审必须符合《解释》第186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执行确有困难,且不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当事人申请被保全后再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再审申请: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具相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再审法院:执行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审查再审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书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审理再审案件: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判决。某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被告以原告与实际房屋使用人之间存在另外租赁合同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实际房屋使用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依法受理。通过重新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与实际房屋使用人之间确有租赁合同关系,改判撤销保全裁定。
被保全后并非绝对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再审申请,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务必注重收集证据,充分阐述再审理由,以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