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强行性措施。在贵州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贵州省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并且该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请求有事实根据,若仅为诉前财产保全,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 有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中的财产安全。 债权已到期,或者债务即将到期,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即将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等信息。 **提供证据:**提供能够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具备的证据,如财产线索引、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担保材料等。 **缴纳保全费:**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法院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本案受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随时决定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情况发生变更,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发现自己提供的证据、陈述虚假,存在恶意保全的行为,法院会根据情况解除保全措施,并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