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判决生效前或仲裁裁决作出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裁判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那么,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执行程序,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分析。
财产保全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属于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而不是执行保全。诉讼保全是在判决生效前或仲裁裁决作出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确保裁判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而执行保全是在判决生效后或仲裁裁决作出后,针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虽然财产保全不属于执行程序,但与执行程序存在密切联系。执行程序以裁判生效为前提,裁判生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属于执行保全。但是,财产保全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基础。如果在裁判生效前不采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面临财产无法可执行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有三个:1.裁判生效;2.申请执行;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财产保全不属于执行程序,因此不属于启动执行程序的条件。判决生效前或仲裁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证据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申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但性质不同。
执行保全和诉讼保全的主要区别在于:
申请主体不同:执行保全的申请主体是胜诉方,诉讼保全的申请主体是原告或申请人。 申请时间不同:执行保全只能在裁判生效后申请,诉讼保全可以在裁判生效前申请。 保全目的不同:执行保全的目的是确保法院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执行程序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8条中指出:“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不属于执行程序。”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属于执行程序,而是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在判决生效前或仲裁裁决作出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虽然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有密切联系,但两者本质不同,在申请主体、申请时间、保全目的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财产保全不属于执行程序,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