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被诉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采取其他行为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一旦适用,法院会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及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那么,诉前财产保全多久解除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人民法院应在作出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有碍执行的行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3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10日内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
因此,诉前财产保全从作出裁定之日起,保留3日供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在3日内申请,则保全措施将继续执行。若超过3日申请,只有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且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才能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但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知道之日起10日。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准许还是驳回申请,以及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担保的方式和数额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后,被申请人负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人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从作出裁定之日起,保留3日供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如果在3日内未申请,则保全措施继续执行。超过3日申请,需提供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且在知道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解除或变更申请后,在7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取意见的,在15日内裁定)。解除或变更保全需同时满足提供担保、申请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等行为、担保额度与财产价值相当等条件。保全解除后,被申请人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申请人不当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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