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万宁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对被执行人xxx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查封,现予公告如下:
一、查封标的物:
位于万宁市xxx路的房屋一套,面积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x 位于万宁市xxx镇的土地一宗,面积xxx平方米,使用权证号为xxxxx 一辆品牌型号为xxx的轿车,车牌号为xxxxx二、查封原因:
被执行人x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已查明被执行人xxx名下有上述财产,依法裁定查封上述财产。
三、查封期限:
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共计xx个月。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或隐匿上述财产。如有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对被执行人xxx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本公告在万宁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万宁市政府公报以及当地媒体上发布。特此公告。
万宁市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