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是司法机关在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案件尚未判决的情况下,被资产保全会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和使用权带来限制,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除资产保全:
**1. 申请保全异议**
当事人收到资产保全裁定后,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异议的理由可以是:申请保全的权利人主张的债权不存在或者没有到期;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保全人所有;资产保全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法院在收到异议后,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将裁定解除资产保全。
**2. 申请追加担保**
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担保,以代替被保全的财产。追加担保的种类包括:银行保函、保险、股票、不动产等。法院在审查追加担保后,认为担保充分,将裁定解除资产保全。
**3. 申请保全担保责任人替代履行**
当事人如果与担保责任人有连带责任的,可以申请由保全担保责任人代替履行债务,以解除资产保全。所谓保全担保责任人,就是法院在裁定资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保全担保责任人负有承担被保全人因资产保全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担保责任人具有履行能力,将裁定解除资产保全。
**4. 申请变更保全方式**
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方式,以减少对财产使用权的限制。例如,申请将查封变更为冻结;申请将限制处分变更为限制使用等。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变更保全方式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将裁定同意变更保全方式。
在申请解除资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自己提出的理由成立。此外,当事人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保全异议费、担保费等。
**注意事项:**
1. 资产保全的解除需要提供证据和材料,证明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超过必要限度,例如:当事人已向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资产保全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
2. 资产保全的解除需要法院审查和裁决,当事人不能自行解除。如果当事人私自解除资产保全,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3. 如果当事人对解除资产保全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 资产保全的解除并不等于案件的最终胜诉,当事人仍需要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申请资产保全解除的司法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以提高解除成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