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诉讼程序中,保全措施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手段,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影响债务的履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措施有时也会妨碍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二审终审中,债务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二审终审申请解除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所有; 债务人提供担保,能够保证判决执行;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会影响判决执行的。债务人在二审终审中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意见。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上,裁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在二审终审中,以下情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瑕疵。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能保证判决执行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对债务人造成重大影响。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不影响判决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会影响判决执行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二审终审中,对于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二审法院认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二审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该裁定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否则,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债权人解除保全措施。
二审终审解除保全措施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证据。债务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二审法院在审理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时,应当依法公正,充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