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防止被告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判决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财产。作为与案件相关、容易被淹没或者转移的财产形态之一,信用卡是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关注的重要对象。
现阶段,对于打着财产保全旗号,冻结被告人信用卡是否存在合理合法性,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认识。部分法院认为,信用卡不属于被告人法定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冻结信用卡可能影响被告人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故不宜采取保全措施;也有法院认为,信用卡本质上是货币资金的体现,不应区别对待,可纳入财产保全范围。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有一定局限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司法风险。
法院不宜冻结被告人信用卡的理由:
信用卡属于银行发行的贷款凭证,不属于被告人可以清单处理的被执行财产。 冻结被告人信用卡可能影响被告人必要的社会活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造成关系人的较大损失。 信用卡相关功能的限制性比较强,不具有兑付价值,冻结的实际效果甚微。法院可以冻结被告人信用卡的理由:
信用卡属于信用消费卡,与传统借记卡存在本质区别,其透支金额相当于是银行贷给持卡人的一笔借款,可以视为被告人的债权,应纳入财产保全范围。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将信用卡明确排除在保全标的之外,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信用卡采取保全措施具有法律依据。 冻结被告人信用卡可以有效防止其转移财产,促进矛盾化解和实现犯罪追赃。针对上述两方面的理由,笔者认为,法院是否对被告人信用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被告人信用卡债权数额是否明显高于其必要开支。 被告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冻结被告人信用卡对其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 查明信用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本案是否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数额较高的信用卡透支,若必要开支合理,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若必要开支明显不足以解释信用卡透支额度和来历不明的,法院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证人证言、调取银行流水等方法审查信用卡资金来源,确认其来源合法性后,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数额较低的信用卡透支,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在采取信用卡财产保全措施时,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采取如下方式:
明确告知被告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据和具体内容。 合理确定保全额度,保障被告人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 可以对信用卡设置限额或冻结功能,而不直接扣划信用卡内的资金。 对确有必要冻结信用卡内资金的,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防止影响无辜的善意第三方。 在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裁定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通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信用卡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合理限定,既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兼顾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实现财产保全措施的适当性与合理性的双重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