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能查封的财产范围有明确规定,其中并不包括在建工程。因此,法院无权查封在建工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汇票、本票、支票; (三)股票、债券; (四)贵重金属; (五)动产; (六)不动产; (七)知识产权; (八)其他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中并没有提到在建工程,因此,法院无权查封在建工程。
司法解释和实务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得查封、扣押在建工程。”
该规定明确指出,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前,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在建工程,这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一般不会查封在建工程。例如,在(2018)苏03民终8852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执行人建设的商业广场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能查封。”
在建工程不属于法定查封范围的原因
在建工程不属于法定查封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在建工程尚未完成,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属性,无法独立流通,因此不符合查封财产的条件。
(2)查封在建工程会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竣工验收,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在建工程 généralement涉及到多个债权人,查封在建工程อาจ引发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错误后果
如果法院错误地查封了在建工程,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给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
(2)影响工程的正常竣工验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引发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纠纷的复杂性。
因此,法院在执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查封在建工程。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错误地查封了在建工程,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