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变卖: (一)因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财产; (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抚养费、救济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民生有关的款项,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工程款属于债权的范畴,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工程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
人民法院查封工程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执行依据。即有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 (二)工程款为被执行人享有。即被执行人是该工程款的债权人。 (三)工程款具有可执行性。即工程款已决算或已签证,且已成为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
人民法院查封工程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承包单位或发包单位,要求其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 (二)直接查封工程款。即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程款账户。
(一)自查封裁定送达债务人(工程款的承包单位或发包单位)之日起,债务人对被查封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自查封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其他人不得再对被查封的工程款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或变卖。 (三)自查封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债务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工程款。 (四)人民法院撤销对工程款的查封,或者终结执行程序时,债务人有权收取被查封的工程款及其利息。
(一)执行完毕。即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撤销查封裁定。即人民法院发现查封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onditions。 (三)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或财产抵押,足以清偿债务。
对于已决算、但尚未签证、尚未成为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工程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首先对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待工程款成为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后,再对其进行查封。
(一)工程款属于合同权利,在查封之前,应当注意审查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二)查封工程款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送达查封裁定,否则查封行为无效。 (三)查封工程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查封的有效性。 (四)查封工程款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 (五)查封工程款后,应当及时组织执行,避免因拖延时间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