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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
发布时间:2024-06-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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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章 保全措施的申请和裁定**

**第五章 保全措施的执行**

**第六章 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七章 保全措施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最高法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

财产保全的执行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但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措施是由于第三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隐瞒财产保全申请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骗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八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财产保全执行造成的损害**

财产保全执行造成的损害,是指因执行保全措施而导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价值的贬值、使用收益的减少、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等。

**二、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原则上,财产保全执行造成的损害,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承担原因为何?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了申请人过错赔偿责任,即保全申请人对因错误保全责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措施是由于第三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人的不当行为,是指他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申请人错误进行保全措施申请。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申请人隐瞒财产保全申请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骗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害,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责任的范围**

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以财产保全执行造成的损害为限。原则上,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则其过错程度应当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予以考虑。

**六、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适用最高法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要严格审查保全措施申请的合法性。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查明申请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的情形。 要警惕申请人在执行保全措施后的过激行为。申请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被申请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要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当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再需要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以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最高法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这既是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约束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权力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正确适用该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