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了不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包括:
公民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 公民的书籍、资料、照片、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 公民为生活必需而保留的收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不能冻结公民唯一的住房和必要的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唯一住房是指该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仅有的一处用于居住的房屋。生活必需品是指为维持公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用品,如衣物、食品、药品等。
法院不能冻结公民的书籍、资料、照片、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物品。这些物品具有个人学习、研究、文化收藏的性质,与执行标的无关。
法院不能冻结公民为生活必需而保留的收入。生活必需收入是指用于保障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部分。其具体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公民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执行的其他财产,包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使用的财物; 军人的被装、马匹及生活必需物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 破产企业依法保留的财产; 被执行人是低保对象依法享受的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资金; 被执行人是新农合参合对象依法享受的新农合基金。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不可执行财产可以有限度地被冻结。例如:
公民的非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部分冻结。法院冻结的部分不得超过用于清偿债务的部分。
公民的豪华生活必需品,如高档汽车、名贵首饰等,可以被法院部分冻结。法院冻结的部分不得超过用于清偿债务的部分。
公民超过生活必需部分的收入可以被法院冻结。法院冻结的部分不得全部收入,应留有用于保障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开支的部分。
法院冻结财产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冻结;(3)人民法院将冻结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
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会解除财产冻结: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冻结没有必要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冻结情形。当事人对法院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对财产的冻结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法院也不能滥用冻结权,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因此,法律对法院冻结财产的范围、程序、期限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在应对财产冻结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