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遭受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及时受理财产保全工作。财产保全是保险公司为保护其利益,对受损财产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在约定时间内赔偿保险金。**《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明确了保险机构在灾害救助中的职责,包括及时受理财产损失报案,组织查勘定损,协助做好财产保全工作等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财产保全的条款,包括:
**保全义务条款:**投保人对于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财产的义务。 **保全费用补偿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采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保险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些惯例和操作规范,其中也包括有关财产保全的原则和程序:
及时受理: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财产损失报案后,及时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积极主动:保险公司在保全过程中应主动与投保人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受损财产。 合理必要:保险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合理且有必要,以保护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除了上述法律、合同和行业惯例外,保险公司受理财产保全的其他依据还包括:
司法解释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为保险公司受理财产保全提供了司法指引。 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引: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经常发布有关财产保全的通知和函件,指导保险公司依法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保险公司受理财产保全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报案受理:投保人遭受财产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尽快派人前往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情况并进行定损。 保全措施:根据查勘定损结果,保险公司会协同投保人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防止财产继续损失、搬运抢救受损财产等。 费用补偿: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采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为确保财产保全的公正、合理,保险监管部门和被保险人均有权对保险公司的保全行为进行监督:
保险监管部门:可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监督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被保险人:可通过查阅保险合同、咨询保险公司等方式,了解财产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补偿范围,并反映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受理财产保全有充分的法律、合同、行业惯例和监管依据。及时、高效、合理的财产保全工作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