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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能先财产保全么
发布时间:2024-06-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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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能先财产保全么?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先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问题。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仲裁实践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裁定准许。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仲裁委员会裁定批准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实践中的情形

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表明了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在仲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可裁定准许财产保全。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可裁定准许财产保全。此时,仲裁委员会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避免滥用。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不服,提起仲裁司法审查。此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由于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申请人不滥用执行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享有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毁损、藏匿转移证据等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请求权会受到损害。 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裁定批准财产保全的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是可以申请先财产保全的。但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仲裁法》及《若干规定》的条件限制,以及仲裁委员会在审查时所遵循的原则。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或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