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恶意处分财产,影响胜诉判决的执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有特别规定。所谓的提供担保,就是指提供保证人。因此,一般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替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确保诉讼请求不成立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人。保证人的职责包括:
在申请人未履行诉讼义务时,向被申请人赔偿其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财产保全被撤销或变更时,向被申请人返还其被保全的财产; 在诉讼结束后,申请人履行诉讼义务,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有权要求申请人返还其提供的担保。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状况良好,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人是公民的,无经济能力提出担保;**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迟延提供担保,原申请不因延期或者不提供担保而丧失法律效力**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已依法提供担保,且保证责任承担范围涵盖诉前保全;** **法律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所提供的担保人信息等;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担保。法院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解除或者变更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的,包括申请人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或者不能证明有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现实危险;** **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能保证其在诉讼中不处分或者转移财产,且新提供的担保方式优于原担保方式的;** **法院查明案情有重大变化或者其他情形,认为继续诉前财产保全不必要的。**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处分财产。一般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保证人。但是,对于无经济能力提供担保的公民、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