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以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即对被保全的存货享有权利或者有证据证明将要获得权利。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存货的行为或者具有造成此类行为的高度可能性。
(1) 申请书。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标的(存货品名、数量、价值等)、保全原因和请求。
(2)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利害关系和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存货行为或可能的证据。
(3) 保证金。按照法院规定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将裁定书交由执行部门执行,对存货进行贴封、扣押或冻结。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存货的必要限度。
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对存货进行保全的,其保管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若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保全后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财产保全可以运用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纠纷中,保护债权人收回债务的权利。 侵权纠纷中,防止侵权人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赔偿责任。 执行异议之诉中,保全执行标的以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在申请存货财产保全时,应注重证据收集和诉请的合理性,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同时,也应注意保全的范围、保管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