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期间,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措施内容 事实与理由:陈述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或正在离婚诉讼中,并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双方夫妻关系或正在离婚诉讼中的材料,如结婚证、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立案通知书等。
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材料,如被申请人的银行流水单、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书等,以证明被申请人拥有待保全的财产。
如果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需提供担保材料,如保证书、抵押物权证书、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函等。
其他证明申请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如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等。
1. 初步审查: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证据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法院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被申请人是否转移、隐匿或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3. 裁定:法院审查完毕后,将依法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将发出财产保全令。
4. 执行:财产保全令发出后,有权执行机关将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或汽车、禁止转让股权等。
1.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应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时申请,以免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 提供充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不能仅仅基于猜测或怀疑。
3. 明确保全措施内容: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明确请求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等。
4. 避免滥用保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能滥用保全权,以达到阻碍对方处分个人财产的目的。
5. 承担后果: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目的申请财产保全,经查证属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离婚财产保全是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慎重行使权利,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