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诉讼或执行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其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针对被告) 执行期间的财产保全(针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
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保全财产的请求 保全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执行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保全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的方式分为冻结、扣押、查封三种: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权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隐匿该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生产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可以移动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扣押后,该财产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部门保管。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隐匿该财产,也不得使用该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财产保全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或者终结执行程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的情形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执行中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包括: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保全被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没有财产保全的必要而申请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解除;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
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90日,但可以延期。
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但有例外情况(例如,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
可以,但需要提供担保或证明不符合保全条件。
人民法院可能会解除财产保全,并且申请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