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也会被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被限制的情形,包括:
可能因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的; 被申请人享有身份权、名誉权、健康权等其他人身权利的,但与金钱无法折算或者不便折算的; 被申请人可能因财产保全受到其他严重损害的。当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对自己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依法提出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应向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将作出是否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
法院在审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申请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生活的影响;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是否有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可以替代; 案情复杂程度和审理进展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随时提出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则应先提出申诉或者上诉,待申诉或者上诉处理结果明确后,再提出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提出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申请时,被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财产保全确实对自身造成严重损害; 准确阐述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申请; 申请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出,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申诉或上诉。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但当其对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害时,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作出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