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查封概述
保全查封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保全查封分为动产保全查封和不动产保全查封,动产保全查封由执行员执行,查封人清除被执行人的现场执法,不动产保全查封由登记机关执行,不进行现场执行。
二、保全查封解除
保全查封的解除是指法院裁定或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解除保全查封的条件有:
1. 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执行和解
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保全查封即刻解除。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经法院执行员或执行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发送解除保全查封通知书,由有关部门解除查封。
2. 申请执行撤回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保全查封即刻解除。执行撤回申请书送达执行法院并经执行法院审查完毕并出具解除查封通知后,由执行法院向执行财产所在地有关部门发送解除保全查封通知书,由有关部门解除查封。。
3. 债权人放弃或受偿完毕
债权人放弃对其执行的财产的权利或者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义务的,保全查封即刻解除。经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执行法院会出具解除查封通知书,由执行法院向执行财产所在地有关部门发送解除保全查封通知书,由有关部门解除查封。
4. 法律规定不准查封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不准查封的,保全查封即刻解除。执行法院在作出解除查封决定后由执行法院向执行财产所在地有关部门发送解除保全查封通知书,由有关部门解除查封。
5. 查封有误或者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发现查封错误,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变更查封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如查封金额过大,保全查封数额超过诉讼标的物数额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解除,法院裁定恢复被查封的财产,由执行法院向执行财产所在地有关部门发送解除保全查封通知书,由有关部门解除查封。
6.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由执行法院向执行财产所在地有关部门发送解除保全查封通知书,由有关部门解除查封。
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被查封的财产系不动产的,在解除查封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协助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解除保全查封的程序
申请解除保全查封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四、解除保全查封注意事项
1. 法律对保全查封解除的条件有明确规定,申请解除保全查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 申请解除保全查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4. 当事人对解除保全查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保全查封解除是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项诉讼活动,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保全查封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待每一件申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