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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规定第10条
发布时间:2024-06-0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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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规定第10条

财产保全的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一方损坏、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而依职权对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采取先行措施予以控制或处分,以保全被侵害人利益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因给付金钱,交出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给付、补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债务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

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申请提出的具体请求,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和证券账户;

(二)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三)扣留被申请人的船舶、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标的、范围、内容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复印件。

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明确。 申请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裁定的作出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自作出裁定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担保,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得滥用权利。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交了无效担保的; 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违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情况,予以纠正。

财产保全的解除或变更

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形中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不当或者申请人不能继续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滥用权利的; 经过审查,原裁定有错误的;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