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以确保日后判决书、裁定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的以下财产:
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山岭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予以保全。”
动产包括汽车、设备、牲畜等。动产保全一般采用查封、扣押方式进行。查封是指将动产移交有关部门保管;扣押是指直接将动产扣留。《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 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以及其他值钱物品; 依法查封、扣押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损毁或者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财产; 与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相关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份额,是股东享有公司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各种义务的基础。《公司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财物,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
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财产以及其他单位为其代管、持有的财产; 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认为有履行本案义务能力的第三人所负的依法应向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给付的款项和物品; 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持有的投资凭证。存款是指储户在银行存入的货币资金。《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财物,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
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财产以及其他单位为其代管、持有的财产; 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认为有履行本案义务能力的第三人所负的依法应向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给付的款项和物品; 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持有的投资凭证。除了上述财产外,财产保全还可以冻结其他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
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商誉; 网站域名; 可转让的许可证,如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权等; 动产,如艺术品、珍藏品等。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冻结的财产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冻结的财产。”不得冻结的财产包括:
公民的合法住所 公用财产 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救济、殡葬等费用的专用资金; 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法律规定不准查封、扣押的财产; 可能因冻结导致其价值明显下降的物品,如冻结一家公司的资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公司价值大幅下降等。总之,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的不动产、动产、股权、债权、存款等各种财产,但不得冻结法律规定不得冻结的财产。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确保判决书、裁定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