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从而确保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一项强制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担保函,以保证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函的基本内容
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担保人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担保标的:明确指定需要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担保金额:即担保的最高限额。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和冻结。(本函仅针对保证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从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撤销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查询被保全财产、解除担保等。 申请人名称: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名称 法院名称:即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名称 担保人签名或盖章:表明担保人对此担保函的认可和承诺 担保时间:指担保函的出具日期担保内容
对于保证担保方式,担保函的内容应包括:
担保人承诺,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权了解申请财产保全的进展情况,并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 担保人保证在担保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处分担保的财产。 其他与保证担保相关的约定。担保函的撰写要点
明确担保标的:准确描述需要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其名称、数量、价值等。 合理确定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足以覆盖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金额及可能产生的损失。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对于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明确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间一致。 慎重约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也要避免过度限制担保人的权利。 保证担保函的合法性:担保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无效。担保函的效力
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经法院审查并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而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示例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处。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但担心查封房屋后可能导致被告张某无法履行后续的判决。遂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函。原告的担保人周某提交了保证担保函,承诺在担保期限内承担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被告张某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确认担保函合法有效,并依法对被告张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总结
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是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函的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充分保障申请人和被保全人的权利。因此,在起草和提交担保函时,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