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日颁布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佛山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
佛山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果申请人不申请延期查封,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在下列情形下,佛山法院可以依法延长查封房产的期限: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申请延长期限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被查封财产的可能。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佛山法院查封房产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并经法院审查同意。 被申请人先行履行义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经法院审查同意。 查封期限届满。 法院发现查封错误或者不必要。被申请人对查封房产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异议材料。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查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
法院查封房产后,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变卖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等。
佛山法院查封房产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广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